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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医药大学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12-17  

(河中医党〔20194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根据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全国教育大会、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共河南省委高校工委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构建教育、宣传、考核、监督、奖惩与保障相结合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机制,打造风清气正、教书育人的良好环境,建设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教师队伍,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供坚强保障。

第三条 基本原则。坚持价值引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教师崇德修身的基本遵循,促进教师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师德为上,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引导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 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教师发展诉求和价值愿望,落实教师主体地位,激发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坚持“四个统一”,树立为人师表、关爱学生、潜心育人、严谨治学的良好师风,鼓励教师做青年朋友的知心人、青年工作的热心人、青年群众的引路人;坚持改进创新,不断探索新时代高校师德师风建设的规律,善于运用教师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增强实际效果。

第四条 法适用于学校全教职员工。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严格落实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院部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师德建设整体合力。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各院部是具体落实单位,院部党组织负责人和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学校成立师德师风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其他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校纪委(监察处)、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人事处、发展规划处、校工会、校团委、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研工部(研究生院)、教学评价与教师发展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和校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代表及教师代表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委员会负责对全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进行规划、部署、协调、检查、指导,制定完善相关制度,研究师德师风建设相关工作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处理等。

(二)各院部成立师德师风建设与监督工作小组。院部书记、院长(主任)任组长,成员由其他院部领导、学术委员会主任、教师代表等组成。负责本单位师德建设、监督、查处等日常工作,落实学校师德师风建设与监督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三)明确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责任部门,所列第一个部门为牵头部门,其他部门做好配合。

1.师德师风教育由教学评价与教师发展中心、党委组织部、校工会、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研工部(研究生院)负责;

2.师德师风宣传、奖励由党委宣传部、校工会、人事处、发展规划处负责;

3.师德师风考核由人事处、教学评价与教师发展中心、学生处、研工部(研究生院)负责;

4.师德师风监督由校纪委、教务处、科学技术处、负责;

5.师德师风惩处由校纪委、人事处负责;学术不端行为处置由校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

6.教师权益保障由校工会、教学评价与教师发展中心负责。

师德师风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院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职责划分,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学校师德建设各项长效机制有效运行。

第三章  教育机制

第六条 将师德师风教育放在教师培养的首位,贯穿教师职业生涯全过程,全方位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

(一)丰富教育内容。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作为师德师风培训首要内容,重点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高度重视理想信念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培养爱国荣校情怀。

(二)完善教育培训制度。将师德师风教育作为新教师岗前培训和教师在职培训的重要内容。开设新教师入职培训师德师风教育专题,组织实施新教师入职宣誓仪式。实行新入职教师谈话制度,各单位负责人与每位新入职教师谈话,引导新入职教师加强自我修养。加大对骨干教师、教研室主任、学科带头人、研究生导师、辅导员等群体的师德师风教育培训力度。做好各类出国人员的行前培训和教育,强调政治要求,规范出国人员的行为。

(三)结合教学科研开展教育。加强教师教学规范教育,逐步构建教育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体系,积极引导教师严格遵守教学工作规范,提高履行教学职责、严格课堂教学纪律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加强教师学术道德教育,积极引导教师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求真务实,自觉抵制弄虚作假、浮躁浮夸等学术不端行为。

(四)结合社会服务活动开展教育。鼓励广大教师参与调查研究、学习考察、挂职锻炼、志愿服务等实践活动,使他们在实践中增强责任感与使命感,自觉提升师德素养。鼓励青年教师主动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兼任学生辅导员(班主任)或担任本科生导师。

第七条 推动党组织参与师德师风建设。发挥党组织政治优势,要在把好教师政治关、师德师风关中发挥作用,发挥教师党员的引领示范作用。将师德规范作为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党支部书记轮训的重要内容,将师德师风教育作为教职工党员理论学习和实践活动的永恒主题,融入日常思想教育中,有效发挥院部党组织在师德师风教育中的凝聚与辐射作用。

第八条 创新教育理念、模式和手段。树立立德治教、育人为本的教育理念,组织开展师德师风专题讨论、讲座、主题征文、演讲比赛、先进事迹报告会、座谈、交流会等教育活动;有计划地将师德师风示范典型、优秀教师等请进课堂,进行观摩交流、开展专题讲座,用他们的感人事迹诠释师德师风内涵,充分发挥老教师对青年教师树立良好师德师风的传、帮、带作用。

第四章  宣传机制

第九条 树立师德师风建设的正确舆论导向,将师德师风宣传作为学校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制度化、常态化。

(一)积极开展师德师风理论宣讲活动。通过专题报告会、辅导讲座、政治学习等多种形式,系统宣传、宣讲《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师德师风建设的系列文件和精神,宣传普及《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二)把培育良好师德师风作为大学校园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深入挖掘和提炼我校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教师为人为学为师的生动事迹,展现教师的良好精神风貌。各院部需为师德师风优秀的教师提供交流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经验的平台,宣传先进事迹。

(三)构建宣传多元化平台。借助广播、报纸、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形式,宣传优秀教师的典型事迹,报道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领域表现突出的师德师风典型人物,同时大力挖掘和宣传长期在一线工作、默默无闻、甘于奉献的普通教职工的先进事迹,以身边榜样的力量鼓舞人、教育人。

(四)发挥校工会、校团委、学生会等群团组织优势,举办师德师风宣传活动,努力营造崇尚师德、争创师德典型的良好舆论环境和文化氛围。

第五章  考核机制

第十条 师德师风考核以《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作为基本依据。

第十一条 健全考核机制。将师德师风考核作为教师入职、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的首要内容,贯穿教师管理和职业发展全过程,促进教师提高自身修养。

(一)健全准入机制,把好入口关。在教师招聘和人才引进时,将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表现作为基本要求和必要考察内容,由院部党组织负责把关,严格聘用程序,规范聘用合同,确保新进人员政治合格、无不良师德师风或学术不端记录。在研究生导师遴选、外籍教师遴选、外聘兼职教师遴选、辅导员选聘条件中,明确将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要求作为遴选的首要条件。

(二)师德师风考核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将年度考核中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中“德”的评价作为师德师风考核结果,考核内容包括育人理念、遵规守纪、爱岗敬业、课程思政、学术规范、服务集体等方面;考核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考核形式采取个人自评、学生测评、同事互评、单位考评、教学督导、干部听课等多种形式进行。

(三)制定外籍教师师德师风考核办法,每年对外籍教师进行考核,作为是否继续聘用的首要标准。

第十二条 公开考核结果。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应通知教师本人,无异议后存入教师档案,作为教师评价的重要内容,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对考核优秀者予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者,向教师说明理由,听取教师本人意见。

第十三条 发挥考核结果效用。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全方位纳入教师职务晋升、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人才选拔、导师遴选等环节,对师德表现不良的教师进行批评告诫,对严重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者严格执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

第十四条 明确考核责任。院部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考核中承担主要审查责任,师德师风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分别承担相应的具体工作。将师德师风宣传教育、考核情况纳入各单位年度工作综合考核指标中,教师有严重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所在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十五条 健全师德师风监督体系。探索建立学校、院部、教研室三级负责,学校、教师、学生、家长、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督机制。

(一)加强师德师风督查。坚持领导干部听课制度、教学督导制度、学生评教制度、教师同行评价制度等,每学期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将师德师风建设作为教学质量督导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科学研究的过程管理。完善加强科研过程各环节管理的相关制度,增加学术研究和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对学生毕业论文严格实行查重制度,导师对所指导学生的论文负直接责任。

(三)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建立校院两级师德师风投诉举报平台,公布投诉电话、电子邮箱,加强舆情监督,完善舆情快速反应制度,及时纠正不正当言论,及时处理关于师德师风的投诉、来信、来访。

第十六条 发挥多方监督。认真听取教代会、职代会、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生代表大会等对学校师德师风的评价意见,充分发挥群团和学术组织的监督作用。

第十七条 实行投诉分类调查。教育教学类问题投诉,由相应的教学管理部门负责牵头调查;学术不端问题投诉,由校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牵头调查;其他师德师风失范投诉,由人事处负责牵头调查;涉嫌违法违规的,由校纪委负责牵头调查。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调查处理意见及时反馈给投诉人。

第七章  奖惩机制

第十八条 注重激励,将师德师风表现作为评优评奖的首要条件。

(一)健全教师荣誉奖励体系,鼓励教师追求卓越。奖项的评选注重向一线教师倾斜,对师德师风表现突出的教师给予奖励,充分发挥师德师风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增强教师为人师表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

(二)同等条件下,在教师职务晋升、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人才选拔、导师遴选等工作中,对师德师风表现突出者予以优先推荐。

第十九条 健全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惩处机制,制定教师师德师风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一)教师要充分认识自己所承担的庄严而神圣的使命,严禁有下列情形:

1.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讲“四个意识”,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3.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4.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6.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7.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8.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一经查实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学校将依法依规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的,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条 实行问责追究制。将师德师风建设成效作为目标管理考核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在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对师德师风教育、宣传、考核等工作中重视不够,监管惩处不力,导致出现师德师风问题的;对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健全教师权益保障机制。各级领导干部应关心、爱护、尊重教师,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为教师办实事、办好事,努力解决广大教师实际困难。保证教师参与治校治学,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有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权益,充分保障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尊重教师的专业自主权,保障教师依法行使学术权利,保护教师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

第二十二条 健全教师职业发展制度。鼓励并支持教师参加培训、出国研修、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落实各项工作,确保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