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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医药大学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2-17  

(河中医党〔2019〕112号)

 

为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推进学校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职工履职履责行为,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等文件精神和《河南中医药大学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师风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校内全体教职工和直属附属医院职工,包括在编、在岗人员和外聘兼职人员、在站博士后人员、来校访学进修人员等。

教职工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过程中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对于教学事故、学术不端等事项有专门文件规定的,参照有关文件规定予以处理;没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从事医疗工作人员,需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严格遵守执行《卫生部等3部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卫办发〔2012〕45号),有违规行为者,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负面清单

教育部颁布的《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是高校教师职业行为的基本规范。对照十项准则,结合学校教师管理的各项制度,将以下禁止行为列入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一)思想政治纪律方面

1.损害党中央权威,妄议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散布违反宪法、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危及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论,发布丑化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煽动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言论。

2.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或者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等活动。

3.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各种行为。

4.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和言论,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5.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

6.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伤害民族情感,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7.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

8.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盗取、泄露机密。

(二)教育教学方面

1.在课堂上,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传播不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或不健康思想,对学生成长产生负面影响。

2.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

3.讽刺、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4.在课堂教学和科研活动中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

5.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不积极、主动、认真指导学生,没有尽到职责,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

6.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强迫学生处理个人或家庭事务,并产生不良影响。

(三)学术道德方面

1.在申报课题、成果、奖项及职称评审、学位评定、考核奖惩等活动中,伪造学历、学位、资历、成果等;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恶意诋毁他人等。

2.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篡改侵吞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

3.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4.成果发表时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5.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未参加研究或者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6.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科学研究活动,压制打击不同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

7.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或参与学术造假。

8.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工作作风方面

1.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等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2.违反工作纪律,无故旷工。

3.工作不负责任、不作为、慢作为;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拒不接受分配的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4.辱骂、殴打行使正当管理职责的管理人员。

5.扰乱公共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6.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陷害、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

7.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包括利用网络从事这些活动。

8.作为互联网群组(群聊)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违规使用办公平台发布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五)生活作风方面

1.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2.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

3.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4.在家庭婚姻之外,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5.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六)廉洁从教从业方面

1.在招生、就业、考试、推优、评先、入党、选拔班干、研究生推免、奖(助、贷、补)学金评定及职称评聘、聘用、考核、评审推荐等工作中,或在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中,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

2.擅自向学生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3.不当占有学生应得津贴、奖金。

4.侵占他人财物或将学校公共财物、仪器设备等占为已有。

5.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6.以教学需要为由,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利用对学生的影响,通过实体店或网络形式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推介商品或服务活动牟利。

7.利用职务之便,让学生、家长给自己办私事,或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

(七)其他方面

其他有损高校教师职业形象和声誉,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三、举报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一)责任部门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与监督委员会负责全面领导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人事处作为学校师德师风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师德师风负面清单行为的信访举报,并组织协调。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等为师德失范行为调查取证单位。学校党委组织部、纪委、人事处、工会等相关部门为复核单位。

(二)调查程序

1.人事处在受理有关信访举报后,须做好登记,并在3个工作日内转相关责任单位调查核实。相关单位在接到转办件后,应立即明确专人(至少 2人)和牵头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开展调查核实。

2.调查核实结束后,相关单位和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建议,连同有关事实材料一并报送人事处。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复核时须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根据复核结果,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其中失范行为人是党员的,由纪委提出党纪处分意见;属于学术范围的,由校学术委员会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4.将初步处理意见提交学校师德师风建设与监督委员会,研究认定失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形成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议决定。

5.人事处根据处理决定,通知并督促有关部门及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执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面告知单十五日内向学校纪委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由纪委牵头组织复查和答复,复核结果认定原处理决定无误则按照原决定执行,复核结果与原处理决定不一致的,经学校批准后重新调查取证。

6.处理材料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兼职教师通报本人单位。

四、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一)对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出现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教职工,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同时扣减奖励性绩效。

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资格。

2.情节一般但造成较大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当年考核不能为合格,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 24个月。

3.情节较重或影响重大的,在给予上款处理的同时,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

4.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在给予上款处理的同时,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厅撤销其教师资格。

5.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是中共党员的,同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二)对出现师德师风负面清单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三)执行期满后,根据当事人现实表现及相关文件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完整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

五、实行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各单位部门是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单位教职工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对相关单位和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1.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已做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它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所在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需分别向学校做出检讨,由学校扣减本单位和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奖励性绩效,并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师德师风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