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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医药大学教职工荣誉体系设置方案(试行)

发布时间:2021-12-17  

(河中医党〔2019〕1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褒奖在学校建设、改革和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激励广大教职工为学校转型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完善内部治理体系,优化干事创业环境,提升教职工爱校荣校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开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新局面。

第三条  全校教职工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端正师德师风,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言传和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坚守崇尚精品、严谨治学、注重诚信、讲求责任的学术品格和优良学风,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

第四条  “荣誉体系”奖项的设置和评选,坚持“表彰和奖励相结合、日常工作和突出业绩相协调”,弘扬优秀师德师风,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和规范有序,坚持标准,严格把关,确保评选结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五条  厅级及以上各类荣誉称号的人选推荐,一般应从校内相应荣誉获得者中产生,获得荣誉称号者,在受表彰、奖励等方面不低于校内同类荣誉的标准。

第六条 表彰范围为学校在岗教职工。

第二章  荣誉类型和奖项

第七条  综合类荣誉

1.终身成就奖

授予对象为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管理服务等工作中,为学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成绩卓著的优秀教职工。在当年退休的教职工中评选,每年评选一次,如无符合条件者,可空缺。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2.三全育人先进个人

授予对象为在“三全育人”方面业绩突出的教职工。每两年评选一次,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实施。

3.文明教师

授予对象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师德师风,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在文明校园建设中表现突出的教职工。每年评选一次,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实施。

4.“感动校园”年度人物(群体)

授予对象为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教书育人、科学研究、服务社会、行医治病、热心公益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有生动感人事迹的教职工。每两年评选一次,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教学类荣誉

1.师德标兵和师德先进个人

授予对象为师德表现突出的在岗教师。每两年评选一次,由校工会负责组织实施。

2.仲景教学名师和仲景青年教学名师

授予对象为长期从事教学一线工作,师德高尚、敬业奉献、严谨笃学、效果突出的优秀教师。每两年评选一次,由教学评价与教师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3.教学贡献奖

授予对象为在教育教学、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改项目、教学效果、成果获奖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一线教师或教学团队。每年评选一次,如无符合条件者,可空缺。由教务处、教学评价与教师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4.优秀导师

授予对象为完整指导过一届研究生,爱岗敬业、育人成效显著的在职在岗研究生导师。每两年评选一次,由研工部、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术类荣誉

1.仲景学者和仲景青年学者

授予对象为学术严谨、学风端正,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突出业绩的一线教师。每年评选一次,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2.学术贡献奖

授予对象为在获成果奖、项目立项、论文发表、成果转化等科学研究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一线教师或学术团队。每年评选一次,如无符合条件者,可空缺。由科学技术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党务类荣誉

1.优秀共产党员

授予对象为能够自觉遵守党章、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共产党员。每两年评选一次,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2.优秀党务工作者

授予对象为热爱党务工作,具有较高的党务工作专业水平,在党务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党务工作人员。每两年评选一次,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3.先进基层党组织

授予对象为模范履行职能职责,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强,出色完成各项任务的党组织。每两年评选一次,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类荣誉

1.“大美学工”十佳辅导员

授予对象为从事辅导员工作、素质能力强、育人实效突出的专职辅导员。每两年评选一次,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

2.“大美学工”十佳班主任

授予对象为从事班主任工作、成绩突出、富有成效的人员。每两年评选一次,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

3.优秀辅导员

授予对象为教育、管理、服务学生工作业绩突出,能够敬业爱生、为人师表的全年在岗一线专职辅导员。每年评选一次,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

4.优秀班主任

授予对象为师德师风优良、注重言传身教,工作业绩表现突出的全年在岗班主任。每年评选一次,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群团类荣誉

1.先进基层工会、女职工先进集体

授予严格遵守工会章程,具有积极向上的团队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风貌,做出突出成绩的基层工会。每年评选一次,由校工会负责组织实施。

2.工会工作先进个人

授予拥护党的方针路线,政治坚定,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在工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会员。每年评选一次,由校工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其他专项类荣誉

授予对象为在其他领域或专项工作中,起到表率作用或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根据此类工作实际情况,确实需要设立校级专项荣誉的,相关部门可参照本方案精神,提出评选方案及奖励方式建议。

第三章  实施与奖励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荣誉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筹校级荣誉的设立、评审、奖励等环节,对部门申请设立的新增项目进行调研、论证,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各荣誉奖项由相应的负责部门制定评选办法,一般应包括评选的原则、范围、条件、程序、名额、奖励办法等,经学校审定通过后正式生效,并组织具体实施评选工作。对于上级部门设立的奖项,由相关部门按要求推荐上报,并对获奖者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荣誉奖项的评选,一般由奖项负责部门依照评奖办法发起,尊重二级单位的推荐意见。经申报、推荐、评选或认定,由负责部门将初步奖励名单提交学校研究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第十七条  对荣誉奖项获得者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重在精神奖励的原则,更多强调对教职工爱岗敬业精神的认可,更加强化仪式感与荣誉感,促使荣誉制度真正回归到激发教职工荣誉感的本位。

第十八条  学校对获奖者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在教师节、校庆日、节日、纪念日等时间点举行荣誉颁授仪式,表彰形式应当隆重、节俭,积极倡导教书育人、科研创新、爱岗敬业、奋发向上的良好氛围。

第十九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通过多渠道积极主动宣传荣誉获得者的事迹,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教职员工进行学习。

第二十条  荣誉获得者应珍视并保持学校授予的荣誉,为学校发展出谋划策、多做贡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其所获荣誉:

1.弄虚作假或违反奖励程序,骗取荣誉的;

2.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学术不端行为的;

3.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其它应当撤销奖励的情形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院部设立的奖项,应符合本方案精神。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